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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7/20 17:39:00

高沃知识产权

中芯国际()7月4日晚间公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吴金刚博士近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相关职务并办理完成离职手续。离职后,吴金刚博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中芯国际强调,目前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均正常进行,吴金刚博士的离职未对公司整体研发实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显示,吴金刚博士,年加入中芯国际,年至年,历任助理总监、总监、资深总监,年至今担任技术研发副总裁,任职期间负责参与公司FinFET先进工艺技术研发及管理工作。

关于相关专利,中芯国际称,吴金刚博士在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公司的研发工作,期间参与申请的专利均非单一发明人的专利且均为职务发明创造。前述专利所有权均属于公司,不存在涉及专利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其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

同时,在保密及竞业限制方面,公告称,根据公司与吴金刚博士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条款及竞业限制条款,吴金刚博士承诺就公司的或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的任何机密/专有信息尽到最严格的保密义务,并承诺在征得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前,不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的任何人披露任何机密/专有信息,或出于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以外的任何目的使用任何机密/专有信息。吴金刚博士自离职次日起的12个月内不得帮助公司竞争对手、为其工作、被其雇佣、向其提供服务、供应产品或充当公司的竞争对手;不加入任何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为其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其投资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顾问或扮演其他任何角色。

对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吴金刚博士离职对公司的影响方面,公告称,公司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已建立了完备的研发体系,公司始终重视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重视对有潜力员工的培养与选拔,形成不断扩大的优秀研发团队与深厚的人才储备,公司具备保持技术先进性、持续创新的人才基础。

年、年及年,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2,人、2,人及2,人,占员工总人数比例分别为11.86%、16.02%及13.50%,研发人员数量保持稳定。

目前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均正常进行,吴金刚博士的离职未对公司整体研发实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芯国际公告,吴金刚博士在职期间申请的专利均为职务发明专利,均属于公司,没有纠纷,且在保密及竞业限制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这个案例也给了不少科研企业以参考,我们需要重视企业员工入职离职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比如,员工离职与原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三大点:

1、权属纠纷,涉及技术成果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技术成果。

2、商业秘密纠纷,涉及员工或相关人员是否侵犯单位的技术秘密,员工是否违反保守技术秘密的约定。

3、涉及奖励报酬,我国专利法中有明确的关于员工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后应获得奖励的规定。

其中,最为突出的纠纷点——权属纠纷,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纠纷。

关于职务发明,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有以下规定:

专利法六条1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曾发布一则案例()最高法知民终号,裁判要旨: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原单位;即便该发明创造也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当然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

由此可见,在企业知识管理中,对于员工入职、离职也需要加强管理,做好人员背景调查工作,如上一家单位离职时间、专利申请情况、技术保密情况等!并且在合同中对相关事项做好阅读,比如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

如今,技术越来越成为企业争夺的高地,掌握技术的员工跳槽、被挖角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预防因员工离职导致的知识产权纠纷,避免泄密等风险,做好企业人事知识产权管理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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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gaowo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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